2024年工會通訊第4期
2024年12月03日
工會通訊
GONGHUI TONGXUN
第4期
蘭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工會主辦 2024年8月14日
你關心的這些事,二十屆三中全會《決定》提到了
7月21日,《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、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》全文發布。這份指導新征程上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綱領性文件,覆蓋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方方面面,構筑了全景圖,重點部署未來五年的重大改革舉措,其中不少和你我的工作生活息息相關。
教育
優化高等教育布局,加快建設中國特色、世界一流的大學和優勢學科。分類推進高校改革,建立科技發展、國家戰略需求牽引的學科設置調整機制和人才培養模式,超常布局急需學科專業,加強基礎學科、新興學科、交叉學科建設和拔尖人才培養,著力加強創新能力培養。
加快構建職普融通、產教融合的職業教育體系。推進高水平教育開放,鼓勵國外高水平理工類大學來華合作辦學。優化區域教育資源配置,建立同人口變化相協調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務供給機制。完善義務教育優質均衡推進機制,探索逐步擴大免費教育范圍。健全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、專門教育保障機制。推進教育數字化,賦能學習型社會建設,加強終身教育保障。
科研
擴大國際科技交流合作,鼓勵在華設立國際科技組織,優化高校、科研院所、科技社團對外專業交流合作管理機制。
加強有組織的基礎研究,提高科技支出用于基礎研究比重,完善競爭性支持和穩定支持相結合的基礎研究投入機制,鼓勵有條件的地方、企業、社會組織、個人支持基礎研究,支持基礎研究選題多樣化,鼓勵開展高風險、高價值基礎研究。
深化科技評價體系改革,加強科技倫理治理,嚴肅整治學術不端行為。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,提高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。鼓勵和引導高校、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費方式把科技成果許可給中小微企業使用。擴大財政科研項目經費“包干制”范圍,賦予科學家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、更大經費支配權、更大資源調度權。
允許科研類事業單位實行比一般事業單位更靈活的管理制度,探索實行企業化管理。允許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權,建立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制度,深化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。
收入
構建初次分配、再分配、第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制度體系,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,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。
完善勞動者工資決定、合理增長、支付保障機制,健全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。規范收入分配秩序,規范財富積累機制,多渠道增加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,形成有效增加低收入群體收入、穩步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模、合理調節過高收入的制度體系。
深化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,合理確定并嚴格規范國有企業各級負責人薪酬、津貼補貼等。
就業
健全高質量充分就業促進機制,完善就業公共服務體系,著力解決結構性就業矛盾。完善高校畢業生、農民工、退役軍人等重點群體就業支持體系,健全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。
統籌城鄉就業政策體系,同步推進戶籍、用人、檔案等服務改革,優化創業促進就業政策環境,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。完善促進機會公平制度機制,暢通社會流動渠道。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,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。
社保
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制度,健全全國統一的社保公共服務平臺。健全基本養老、基本醫療保險籌資和待遇合理調整機制,逐步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。健全靈活就業人員、農民工、新就業形態人員社保制度,擴大失業、工傷、生育保險覆蓋面,全面取消在就業地參保戶籍限制,完善社保關系轉移接續政策。加快發展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,擴大年金制度覆蓋范圍,推行個人養老金制度。推進基本醫療保險省級統籌,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,完善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制度,加強醫保基金監管。
住房
加快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,加快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。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,滿足工薪群體剛性住房需求。支持城鄉居民多樣化改善性住房需求。充分賦予各城市政府房地產市場調控自主權,因城施策,允許有關城市取消或調減住房限購政策、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。改革房地產開發融資方式和商品房預售制度。完善房地產稅收制度。
醫療
促進優質醫療資源擴容下沉和區域均衡布局,加快建設分級診療體系,推進緊密型醫聯體建設,強化基層醫療衛生服務。深化以公益性為導向的公立醫院改革,建立以醫療服務為主導的收費機制,完善薪酬制度,建立編制動態調整機制。引導規范民營醫院發展。健全支持創新藥和醫療器械發展機制,完善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機制。
生育
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和激勵機制,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。有效降低生育、養育、教育成本,完善生育休假制度,建立生育補貼制度,提高基本生育和兒童醫療公共服務水平,加大個人所得稅抵扣力度。加強普惠育幼服務體系建設,支持用人單位辦托、社區嵌入式托育、家庭托育點等多種模式發展。
養老
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,完善發展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政策機制。發展銀發經濟,創造適合老年人的多樣化、個性化就業崗位。按照自愿、彈性原則,穩妥有序推進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改革。優化基本養老服務供給,培育社區養老服務機構,健全公辦養老機構運營機制,鼓勵和引導企業等社會力量積極參與,推進互助性養老服務,促進醫養結合。加快補齊農村養老服務短板。改善對孤寡、殘障失能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的服務,加快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。
水電氣
推進水、能源、交通等領域價格改革,優化居民階梯水價、電價、氣價制度,完善成品油定價機制。深化能源管理體制改革,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,優化油氣管網運行調度機制。
交通物流
完善流通體制,加快發展物聯網,健全一體銜接的流通規則和標準,降低全社會物流成本。深化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改革,推進鐵路體制改革,發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,推動收費公路政策優化。
消費
完善擴大消費長效機制,減少限制性措施,合理增加公共消費,積極推進首發經濟。
進城落戶
推行由常住地登記戶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,推動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社會保險、住房保障、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等享有同遷入地戶籍人口同等權利,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。
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合法土地權益,依法維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、宅基地使用權、集體收益分配權,探索建立自愿有償退出的辦法。
農民增收
有序推進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試點,深化承包地所有權、承包權、經營權分置改革,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。
完善農業經營體系,完善承包地經營權流轉價格形成機制,促進農民合作經營,推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扶持政策同帶動農戶增收掛鉤。
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,構建產權明晰、分配合理的運行機制,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。
壯大縣域富民產業,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,培育鄉村新產業新業態。優化農業補貼政策體系,發展多層次農業保險。加快健全種糧農民收益保障機制,推動糧食等重要農產品價格保持在合理水平。允許農戶合法擁有的住房通過出租、入股、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。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,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。
文化體育
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,建立優質文化資源直達基層機制,健全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機制,推進公共文化設施所有權和使用權分置改革。健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發展體制機制。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,改革完善競技體育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。【信息來源:共產黨員網】
黨紀學習 |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(連載)
(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布)
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
第五十三條 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,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五十四條 在黨內搞團團伙伙、結黨營私、拉幫結派、政治攀附、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,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、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,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;導致本地區、本部門、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的,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五十五條 搞投機鉆營,結交政治騙子或者被政治騙子利用的,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充當政治騙子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五十六條 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,搞山頭主義,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,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,或者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,打折扣、搞變通,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不顧黨和國家大局,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的,依照前款規定處理。
第五十七條 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,違背新發展理念、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,給黨、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搞勞民傷財的“形象工程”、“政績工程”的,從重或者加重處分。
第五十八條 對黨不忠誠不老實,表里不一,陽奉陰違,欺上瞞下,搞兩面派,做兩面人,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五十九條 制造、散布、傳播政治謠言,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政治品行惡劣,匿名誣告,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,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,依照前款規定處理。
第六十條 擅自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、對外發表主張的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六十一條 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、報告重大事項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情節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。
第六十二條 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情節較輕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六十三條 對抗組織審查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:
(一)串供或者偽造、銷毀、轉移、隱匿證據;
(二)阻止他人揭發檢舉、提供證據材料;
(三)包庇同案人員;
(四)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,掩蓋事實;
(五)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。
第六十四條 組織、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、基本路線、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動的,或者以組織講座、論壇、報告會、座談會等方式,反對黨的基本理論、基本路線、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,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,對策劃者、組織者和骨干分子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、資料、財物、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,情節較輕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,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,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。
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動,情節較輕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六十五條 組織、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、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,對策劃者、組織者和骨干分子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對其他參加人員,情節較輕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六十六條 組織、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,對策劃者、組織者和骨干分子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對其他參加人員,情節較輕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,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,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。
第六十七條 從事、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,對策劃者、組織者和骨干分子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對其他參加人員,情節較輕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,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,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。
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,情節較輕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六十八條 組織、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理論、路線、方針、政策和決議,破壞民族團結的,對策劃者、組織者和骨干分子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對其他參加人員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,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,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。
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,情節較輕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六十九條 對信仰宗教的黨員,應當加強思想教育,要求其限期改正;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,應當勸其退黨;勸而不退的,予以除名;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七十條 組織迷信活動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參加迷信活動或者個人搞迷信活動,造成不良影響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,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,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。
第七十一條 組織、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,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,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,對策劃者、組織者和骨干分子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對其他參加人員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,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,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。
第七十二條 在國(境)外、外國駐華使(領)館申請政治避難,或者違紀后逃往國(境)外、外國駐華使(領)館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在國(境)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、演說、宣言、聲明等的,依照前款規定處理。
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,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七十三條 在涉外活動中,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,損害黨和國家尊嚴、利益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七十四條 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、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、監督責任不力,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。
第七十五條 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不報告、不抵制、不斗爭,放任不管,搞無原則一團和氣,造成不良影響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。
第七十六條 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,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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